親屬過世前後孳息、股息繼承,課稅方式有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在當年度親屬過世之前,其遺留的存款或有價證券的孳息、股利收入等一併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如果是當年度親屬過世後才產生的孳息、股利收入等,名義上已經是繼承人財產,因此需併入繼承人個人綜所稅課稅。
官員表示,所謂繼承日就是過世親屬死亡日,繼承人須在親屬過世後半年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果來不及取得證明文件,可申請延期申報,依遺贈稅法第26條規定,最多可延長三個月。
如果該親屬在死亡前持有股票、存款等,若在當年度過世前所獲配股利、利息等,仍為死亡親屬財產,因此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是用遺產稅率10%~20%
反過來說,若親屬已過世才獲配股利、利息等,官員指出,其股票、存款在名義上已移轉給繼承人,已經算是繼承人個人財產,因此繼承人隔年申報綜所稅時要把股利與利息收入等列入計稅,適用綜所稅率5%~45%。
另外,官員也提醒,配偶或繼承人也要申報過世者當年度的綜所稅。過世者若有遺留配偶,則該配偶需在隔年報稅季時合併申報;若無遺留配偶,則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等在過世者死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報稅。
舉例而言,A在2021年11月1日過世,其帳上存款在2021年6月有利息收入10萬元,12月又獲得另一筆利息收入8萬元。依照規定,A在過世前(6月)獲得的10萬元須列入A當年度綜合所得,先由繼承人B代為申報綜所稅,完稅後再列入遺產課稅,惟依照遺贈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總額可排除A的綜所稅款。
至於A存款帳戶在過世後才獲得的8萬元,則屬於繼承人B財產,銀行將開立利息所得免扣繳憑單給繼承人,直接歸課繼承人個人當年度綜所稅,不需課遺產稅。(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