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若進口貨物後辦理退運,記得營業稅申報時調整進項,避免遭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企業若進口貨物後辦理退運,並取得海關退還的營業稅款,務必記得在營業稅申報時,主動調整進項稅額,否則即使退稅成功,仍可能因漏報遭補稅甚至處罰。(經濟日報2025.7.2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企業若進口貨物後辦理退運,並取得海關退還的營業稅款,務必記得在營業稅申報時,主動調整進項稅額,否則即使退稅成功,仍可能因漏報遭補稅甚至處罰。
高雄國稅局指出,根據《營業稅法》規定,若營業人進貨後發生退回或折讓,進項稅額必須在當期申報書中扣減,這條規定也適用於「進口貨物退貨」。
進口貨物繳納的營業稅雖可作為進項扣抵,但若日後發生退運出口並申請退稅,代表當初的進貨行為已不存在,進項稅額也就不能保留,需按期填寫減項。
舉例來說,A公司在2024年12月進口一批貨物,報關金額為600萬元,繳納營業稅30萬元,並於當期申報扣抵,但後續因部分貨物有瑕疵,退運回國外供應商,金額為100萬元,A公司向海關申請退還5萬元營業稅,於2025年2月獲准撥款。
根據規定,A公司應在2025年1至2月期營業稅申報書中,將該筆退稅列為進項減項,如果未如實申報,將被認定為虛報進項稅額,可能依《營業稅法》處以罰鍰。
國稅局提醒,許多企業認為退稅已辦妥、帳務也已處理,就忽略申報上的減項處理,且部分企業的財會部門與報關作業分屬不同人員或部門,資訊未即時流通,常導致退稅金入帳但未及時反映於營業稅申報,最後因國稅局查核或資料比對被追稅甚至處罰。
為協助業者釐清申報方式,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在取得海關退稅時,應主動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並依退稅性質區分為「進項及費用」或「固定資產」,若不確定如何分類或申報,也可洽詢國稅局窗口或查閱稅務入口網的說明資料。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若營業人尚未被調查、未遭檢舉,可依《稅捐稽徵法》,自動補報補繳進項稅額減項,只需加計利息,可免罰款,企業可主動檢視近期是否有相關退稅紀錄尚未反映。
📗森左小法普: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
五、虛報進項稅額。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請參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同法施行細則第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