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認識扣繳制度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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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認識扣繳制度 Part 1

簡單認識扣繳制度 Part 1

扣繳顧名思義的意思如下 扣:‎「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之所得稅款,依規定扣繳率預先「扣」下 繳: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

 

扣繳顧名思義的意思如下

扣:‎「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之所得稅款,依規定扣繳率預先「扣」下
繳:填好繳款書在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

 

扣繳義務人

由上面簡介可以知道,扣繳單位即是支付所得的單位

舉例:公司發給員工薪水,業主發給設計師服務費,公司、業主就是扣繳單位。
更仔細說明的話,扣繳單位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可以得知,扣繳單位中的扣繳義務人為誰。

 

需要扣繳的所得

扣繳義務人給付下面的所得時,應該在給付時辦理扣繳:

1.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

2.薪資。

3.利息。

4.租金。

5.佣金。

6.權利金。

7.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8.執行業務者的報酬。

9.退職所得: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

10.告發或檢舉獎金。

11.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12.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或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所得。

13.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同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14.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15.所得稅法第3條之4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89條規定辦理。但扣繳義務人給付第3條之4第5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外,得免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

需要扣繳的所得很多,我們比較常遇到的可能會是2~8項

那你可能會想:我的薪水除了勞健保、勞退,沒有額外被扣除稅額呢?
那是因為一般我們入職時關於薪資扣繳都是選擇「達所得起扣點」
以2025年來說薪資要達到88,501元才需要扣繳,也會依照扶養人數不同而有變動

換句話說薪資低於這個金額就不會遇到公司(扣繳義務人)
需要將你的薪水(所得人)預扣稅款的狀況

 

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

 

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國稅局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以及補報扣繳憑單以外,
還會按照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
如果扣繳義務人仍沒有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時,國稅局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
但如果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而且已經在期限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則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1項)

 

 

發佈時間: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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