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是否需要辦理暫繳?
依據所得稅法第四章第67條,公司組織需要辦理暫繳,可減輕每年五月納稅義務人一次繳納大筆稅金之痛苦感。
首先先告訴大家怎麼判斷,只要不符合以下條件,每年9/1~9/30就需要辦理暫繳繳款及申報唷
依據所得稅法第四章69條,以下各種情形可以不用辦理暫繳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其營業稅由營業代理人按次扣繳者
- 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
- 小規模營業人
- 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如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其餘依照解釋函令也免辦暫繳的情形
- 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
- 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在新台幣2,000以下者
- 經查明當年度1-6月份無營業額者
- 本年度新開業者
通常如果公司不是採用藍色申報書或者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話,皆是採用預估暫繳的方式決定要繳納多少稅
計算方式很簡單~
現在是111年9月份,就是在辦理111年度的暫繳
以110年結算申報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就是三個月前,111年5月申報的那次營所稅)
當時若結算申報的應納稅額是$100,那9月份暫繳就是繳納$100/2=$50
到了明年112年5月份的時候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是$150,
可以扣掉這次的暫繳稅額$50,$150-$50=$100
僅需補繳$100的營所稅
用上面簡單的案例大家應該已經知道暫繳的概念,
今天如果你是工作室、商行就屬於獨資合夥,不用計算繳納暫繳~
如果是公司,也不符合上述免暫繳的條件,那就要記得這件事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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