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於2026正式開徵「網紅營業稅」,哪些條件為網紅之範圍?哪些收入需要申報納稅?
財政部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要求網紅及相關平台都需辦理稅籍登記,以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即起至明(2026)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此期間內若網紅及平台未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繳營業稅可免罰。
財政部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要求網紅及相關平台都需辦理稅籍登記,以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財政部所指之網紅,即於常於社群平台、影音平台等網路媒介發表作品之創作者, 不管是廣告分潤收入、抖內收入等,只要是符合條件的網紅,皆須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如何判斷屬「境內」網紅:
✅在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住居所
✅使用電腦或行動裝置安裝地位於境內
✅連結之手機號碼為我國國國碼+886
✅依各類有關資料可判斷為我國境內之自然人,包含但不限於IP位置、帳單地址、銀行帳戶資訊等
財政部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要件:
- 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 具備營業牌號
-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 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
財政部說明,網紅授權平臺利用自身創作,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臺藉此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廣告或訂閱收入,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之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
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
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但甲若為核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稅率1%課徵);
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
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最後表示,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導,訂定自今(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
該期間內網紅及平台若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將暫不除罰。
該部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