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領取未休假獎金,需要辦理扣繳嗎?
不管作為老闆或是員工,在領取或者發放未休假獎金時,需要計入薪資所得、辦理薪資所得扣繳嗎?
不管作為老闆或是員工,在領取或者發放未休假獎金時,需要計入薪資所得、辦理薪資所得扣繳嗎?
稅局表示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常常遇到民眾詢問這個問題,首先要先知道的是未休假獎金是屬於「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薪資所得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員工執行職務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在年度結束時發給不休假加班費,若符合同法第38條規定天數及第39條工資發給標準範圍,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薪資所得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釋所謂免納所得稅規定標準,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規定及第32條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於該公司服務1年以上未滿2年,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甲君7日特別休假日。甲君全年已休5日尚有2日未休,A公司因甲君於特別休假日2日執行職務所發給的不休假加班費3,000元,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得免列入甲君薪資所得計算。
- 意思是說公司如果是給勞動基準法第38條的特休天數,發放的未休假獎金可免計入薪資所得,但公司如果給的特休天數優於勞基法規定,則多出來的特休天數部分所發放的未休假獎金應列入所得。
- 再來除了符合第38條的特休天數,也要同時符合同法39條,工資之發給是在標準費為內,可免計入薪資所得。
- 而順帶一提平時加班費,若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的加班時數範圍(每月加班時數上限以46小時去計算,46小時以內是免稅加班費),可免計入薪資所得,公司亦免辦理扣繳;超過46小時就屬於應稅加班費部份了,應列入所得。
建議僱主們應妥善備置薪資清冊,將發放薪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總額等事項紀錄,並按有關規定申報員工薪資所得,以供備查及維護員工權益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