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各類所得稅款之給付者為扣繳義務人。
受領者若為【居住者】,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對於受領者為【非居住者】身份時則為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並進行申報作業。